欧盟法规 (EU) 2018/858:欧洲车辆认证的核心框架
欧盟法规 (EU) 2018/858 确立了欧盟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以及用于此类车辆的系统、零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认证及市场监督框架。
它适用于新车及相关系统、零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式认证和投放市场,同时也确立了单车认证的框架。
该法规取代了第 2007/46/EC 号指令,并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实施。因此,它是希望进入欧洲汽车市场的制造商必须遵循的核心法律文件之一。
法规 (EU) 2018/858 涵盖哪些内容?
该法规确立了以下方面的行政程序和认证要求:
根据第3条,欧盟型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证明车辆、系统、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满足该法规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
欧盟整车型式认证 — WVTA
欧盟整车型式认证系统允许制造商在一个成员国通过认证机构获得车辆型式的认证,随后在符合适用要求的前提下,将符合该认证型式的车辆投放到整个欧盟市场。
在一个欧盟国家获得认证的车辆型号可以在整个欧洲联盟销售,而无需在每个成员国重复整个认证过程。
认证过程通常包括:
- 车辆技术文件准备
- 系统和零部件的欧盟和/或联合国型式认证
- 技术服务机构测试
- 整车评估
- 生产一致性安排
- 认证机构审查并颁发欧盟型式认证证书
法规 (EU) 2018/858 提供了不同的认证程序:
- 分步型式认证 (Step-by-step)
- 单步型式认证 (Single-step)
- 混合型式认证 (Mixed)
- 多阶段型式认证 (Multi-stage)
信息文件与认证文档
申请欧盟型式认证的制造商必须准备认证过程所需的信息。第24条规定,信息文件夹应包含信息文件及认证机构识别该车型并执行认证程序所需的技术信息。
根据认证途径的不同,这些文档可能包括:
- 技术描述和图纸
- 照片
- 车辆配置数据
- 欧盟型式认证证书
- 联合国 (UN) 型式认证证书
- 测试报告
- 支持性技术文件
第25条对分步、混合和多阶段认证确立了额外的信息要求。
技术测试
通过在法规 (EU) 2018/858 及其附件 II 列出的规范法案建立的框架内进行测试和评估,以证明符合适用的技术要求。
第30条规定,认证机构应通过其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的适当测试来验证合规性。
技术服务机构在以下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 执行认证测试
- 符合性评估
- 检查和技术评估
- 准备支持认证决定的测试报告
生产一致性 — COP
仅获得认证本身是不够的。制造商还必须证明系列生产的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继续符合已获认证的型式。
第26条要求认证机构在颁发欧盟型式认证之前,核实第31条中提及的生产一致性安排。
COP 体系可能包括:
- 制造控制和检验计划
- 生产测试
- 已批准规范的可追溯性和控制
- 生产变更管理
- 纠正措施
- 认证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的定期核查
符合性证书 — CoC
符合性证书将批量生产与已获批的车辆型号联系起来。对于按照认证型式制造的车辆,制造商应颁发一份包含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数据的符合性证书。
法规 (EU) 2018/858 包含了纸质和电子 CoC 的相关规定。
自2026年7月5日起的 eCoC 要求
法规 (EU) 2018/858 确立了向电子符合性证书过渡的方向。
自 2026 年 7 月 5 日起,第37条要求制造商在制造后,免费且不得无故迟延地,将符合性证书作为结构化电子数据提供给授予整车型式认证的认证机构。
关键点:
- 认证机构必须提供电子 CoC,以便其他认证机构、市场监督机构、成员国登记注册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能够访问它。
- 自 2026 年 7 月 5 日起,各成员国必须有能力与其他成员国交换电子符合性证书。
- 从该日期起,如果制造商已根据第37条以电子形式提供了证书,则可免除为每辆车提供随车纸质 CoC 的义务。
小批量生产车辆
法规 (EU) 2018/858 确立了两条相关的小批量途径:
欧盟小批量型式认证 (第41条) — 在适用的数量限制和技术要求范围内,提供小批量生产车辆的欧盟型式认证。
国家小批量型式认证 (第42条) — 允许制造商在适用的年度限制内申请国家小批量型式认证。成员国可以制定替代要求。其地理有效性与欧盟 WVTA 不同。
单车认证 — IVA
法规 (EU) 2018/858 区分了欧盟单车认证和国家单车认证。
欧盟单车认证 (第44条) — 适用于符合附件II第一部分附录2要求,或相关专用车辆规定的车辆。持有有效欧盟单车认证证书的车辆可根据该法规在各成员国投放市场。
国家单车认证 (第45条) — 成员国可使用相关的替代要求建立国家单车认证。根据第46条,此类认证最初在颁发该认证的成员国境内有效,并设有在其他成员国获得认可的机制。
已获批车型的变更及有效性
已获批车型的变更 (第34条):
制造商必须谨慎管理已获批车型的变更。第34条区分了“修订” (revisions) 和“扩展” (extensions)。当需要进行额外测试、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或新的法规要求适用时,可能需要申请扩展。
欧盟型式认证的有效性 (第35条):
欧盟型式认证可能在以下情况中失效,包括:新的强制性要求开始适用;已获批的车型不再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生产最终停止;认证被撤销;或认证是基于虚假声明或伪造的测试结果。
对于整车认证,制造商必须在车辆型号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持续监控法规变更。
市场监督与认证后的义务
法规 (EU) 2018/858 并不局限于认证阶段。它还建立了一个更强有力的欧盟市场监督框架,涵盖了已经投放到市场上的车辆及相关系统、零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
当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存在严重风险时,制造商可能被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将产品撤出市场或进行召回。
该法规加强了:
- 型式认证和测试的独立性与质量
- 对已投放欧盟市场的车辆的抽查
- 对认证系统的欧洲层面监督
法规 (EU) 2018/858 与联合国 (UNECE) 认证
欧洲整车认证通常将欧盟法规要求与根据适用联合国 (UN) 法规获得的认证相结合。法规 (EU) 2018/858 明确承认在附件II下的认证文档框架中的欧盟和联合国型式认证证书。
对于进入欧洲的制造商,其认证战略应明确:
- 现有的联合国 (UN) 认证
- 缺失的欧盟/联合国认证
- 整车级别和零部件级别的要求
- 额外的欧盟特定要求
- 对 COP 的影响
面向中国汽车制造商的法规 (EU) 2018/858
对于进入欧盟的中国汽车制造商而言,现有的中国认证、国标 (GB) 或 CCC 认证并不自动等同于欧盟整车型式认证。
进入欧洲市场的项目通常需要对车辆规格与适用的欧盟和联合国 (UNECE) 要求进行法规差距分析。
典型的活动包括:
- 国标 (GB) / 联合国 (UNECE) 法规差距分析
- 审查现有的测试报告和认证
- 识别缺失的同质化认证活动
- 与技术服务机构协调
- 准备车辆认证文档
- COP 准备
- 在整车认证过程中的全面支持
LEBBA Automotive 如何支持制造商
LEBBA Automotive 通过欧洲和联合国 (UNECE) 认证要求的实际执行,为汽车制造商提供支持。我们的服务包括:
- 法规差距分析
- 欧盟型式认证战略
- WVTA 项目协调
- 技术文件审查
- 测试规划以及与技术服务机构的协调
- 认证机构支持
- 生产一致性 (COP) 准备与审计
- 单车及小批量认证支持
- 中国至欧洲同质化认证项目
- 法规监控
法规参考
- 2018年5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2018/858
- 核实的最新整合版本:2026年8月2日
- CELEX: 02018R0858-20260802
- 原始出版物:OJ L 151, 14 June 2018
*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实用概述。关于认证决定,必须始终核实适用的法律文本、附件II中所列的规范法案及其当前的修正案。*